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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成員國REACH執法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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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化學品注冊、評估和授權法規》(REACH)第126條規定,27個歐盟成員國應該制定本國的懲罰措施,使其適用于違反該法規的行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來保證這些懲罰措施的實施。對于成員國而言,雖無詳細的指導方針可循,但該法規要求懲罰措施必須有效,適度,并具勸戒性效果。
盡管歐盟委員會要求各成員國在2008年12月1日之前告知其具體懲罰措施,積極響應的成員國只有三分之二,這些國家已在其法律制度上做好了準備。其余的成員國需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完成其立法工作。
歐盟委員會要求各成員國2010年6月1日前匯報其審查,監督及懲罰結果,之后每五年重新匯報一次。
截止至2009年4月,已制定執行措施的成員國有:
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德國、芬蘭、匈牙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馬耳他、荷蘭、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
為了確保《化學品注冊、評估和授權法規》(REACHhttp://bigowang.cn http://bigowang.cn/rzlb/eu/oumeng_REACHrenzheng_/ REACH認證http://bigowang.cn )在27個成員國之中按照一個相互協調的方式實施,該法規明確要求建立一個“執法信息交流論壇”。在2008年12月2至4日舉行的第三次論壇會議上,成員國代表同意將第一個協調執法的計劃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預注冊
注冊
階段性物質的安全數據表
20個成員國,以及挪威,冰島都參與了這項計劃,并預計在2009年上半年執行該計劃。第二個協調計劃可能會在2010年由成員國協商后確定。
實施條例的附表(一)。
執法信息交流論壇的職責在于:
(a) 在委員會上討論良好的工作方法以及熱點問題;
(b) 對協調執行計劃以及聯合審查工作進行提議,協調并評估;
(c) 對檢查官互換工作進行協調;
(d) 制定執法戰略以及執法的最優方法;
(e) 將工作方法和工具傳達給地方檢查官;
(f) 制定出一套電子信息交流程序;
(g) 與工業界保持聯絡,特別要考慮中小企業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特殊要求,如有必要,還要包括相關國際組織的要求;
(h) 檢查關于限制條款的提議,以便對執法工作提出建議。
歐盟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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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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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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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22至4 000 000 歐元
監禁:8天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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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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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500 000 至5 000 000捷克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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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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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和產品法令第1755條,
監禁:最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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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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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違法:最高罰款50 000歐元或1年以下監禁
重度違法:最高罰款100 000歐元或5年以下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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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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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法令第744/1989條,芬蘭刑法典第39/1889條
罰款或2年以下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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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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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化學品負荷量刑罰措施的政令
罰款:50 000 至20 000 000 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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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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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化學品法令(2008 S.I. 第273 條)
即席判決:最高罰款5 000歐元或6個月以下監禁或二者并罰
公訴判決:最高罰款3 000 000 歐元,或2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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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脫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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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300 至1000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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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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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500 至300 000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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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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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466 至23 294歐元
監禁:6個月至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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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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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法令
最高罰款670 000 歐元或6年以下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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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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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6 500 至50 000 列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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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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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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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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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規(第29章)
罰款或2年以下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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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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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席判決:最高5 000 英鎊罰款或3個月以下監禁或二者并罰
公訴判決:無上限罰款或2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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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REACH無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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