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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歐盟在環保方面的最新指令。
(1)能耗產品(“Energy-using Products,簡稱EuP”):是指依靠能源輸入(電力、石化及再生燃料)才能操作,以及那些用來發動、運送及測量該能源的上市產品。這還包括單獨耗能的部件成品(dependant part),以及用電產品內的部件(incorporated part)。
(2)實施方法(“Implementation measures”)是指本指令所指的生態化設計規定方法。
(4)生態檔案(“Ecological profile”)是指一種記述說明(description),涵蓋該EuP產品整個生命周期階段的投入與產出(如原料、排放及廢棄物)。這些投入/產出在環境沖擊角度而言最為顯著,以及它們的數量可以被計算。
(6)一般生態化設計規定(“Generic 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在生態檔案中的任何一種生態化設計規定,而這無須符合某種特定環境方面的需求。
(7)特定生態化設計規定(“Specific 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一種EuP產品的某個環境方面的可量化/可量測的生態化設計規定,如在使用時的耗能(以能源投入/績效產出作為計算單位)。
2005年7月6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正式公布了關于制定能耗產品環保設計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32/EC(以下簡稱EuP指令),它作為集成產品策略(IPP考慮產品的生命周期對環境影響的潛在可能性,涉及其各個階段相關人員,對各種產品確定責任和提供開放式工具)框架的一部分,考慮了產品在整個生命循環周期對資源能量的消耗和對環境的影響。該指令還同時對理事會92/42/EEC(關于新的燃氣或使用液體燃料熱水鍋爐能效要求的指令)和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6/57/EC(關于家用電冰箱、冷凍柜及其組合件能效要求的指令)及2000/55/EC(關于熒光燈鎮流器能效要求的指令)進行了修訂。自公布起20日(8月11日),2005/32/EC(EuP指令)正式生效,并規定會員國應在2007年8月11日前完成符合本指令所需的國內立法及行政規定。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環境的關注程度也與日俱增。各國政府,特別是發達國家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越來越多的考慮環保方面的因素,以保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使用能源產品(EuP)一般認為在生產、配送、使用、廢棄階段都會對環境造成若干影響,如氣候變遷、能源和資源消耗、產生一般及毒性廢棄物等問題。根據德國環保署(2000),超過80%的環境沖擊跟產品設計有關,也就是在產品開發階段若能考慮環境沖擊,便能改善該產品的環境績效。近年來,電器產品對環境的影響漸漸受到重視,各國紛紛制定產品環境績效改善目標和標準,這種趨勢正是歐盟目前規范此電器環境化設計指令的基礎。
歐盟執委會在完成其內部草擬程序,并經內部會議通過后,在2003年8月1日向歐洲議會提出EuP指令草案,案經歐洲議會主席于同年9月1日交付環境、公共健康及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審查,并送請產業、外貿、研究與能源委員會及法制與內部市場委員會征詢意見,在2004年4月20日完成全會一讀,并予大幅增修。歐洲議會已咨請執委會根據其增修內容對原草案進行實質修改,或代以新版草案,再提請該會審查。
該指令的提出旨在創造一個完整的法規架構,作為產品環境化設計的基礎,并希望由該指令達成以下四個主要目標:
2. 提升這些產品的全面環境績效,以保護環境;
3. 有助于能源的穩定供應,并提升歐盟經濟體的競爭力;
4.保護工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2003年9月:委員會將提案呈交能源理事會
2003年10月20日:歐盟議會工業委員會發表關于該草案的意見
2004年1月13日:能源理事會就草案摘要進行討論
2004年1月29日: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決定被提議的修改意見的最終期限
2004年2月5日:委員會公布草案修訂版本
2004年2月17日:采用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修改報告
2004年3月10日:歐洲議會全體討論
2004年6月29日:與能源理事會達成行政協議
2005年3月: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內部討論
2005年4月:歐洲議會全體議案二讀
2005年7月6日:最后文本采用
2007年8月11日:各成員國將指令轉換成本國法律、法規
EUP中文版本
第二十三條
審查:
在本指令被采納之后的五年之內,執委會應針對本指令之相關內容與實施措施進行審查,并在有必要時提出修改提案。
第二十四條
保密性:
依據第11條與附件一第二部分所要求廠商提供之資訊,應考慮其商業敏感資訊之保密性。
第二十五條
實施:
會員國應在本指令生效之后的兩年內使其相對應之國家法規生效。
第二十六條
生效:
本指令將在歐盟公報上公告后的第20天時開始生效。
第二十七條
受文者為各會員國。
附件一
設定通用環保設計要求事項之方法(參照第十五條)
第一部分:
(1)應鑒別產品生命周期各個階段之重大環境考量面。
(2)對于每個階段應評估:能源與資源之預期消耗量;對于空氣/水體/土壤之預期污染物排放量;因為噪音/震動/輻射等所造成之預期污染;廢棄物之預期產生量;進行資源/能源回收與再利用之可行性。
(3)使用下列參數于環境改善潛能之評估:產品體積/重量;使用之回收材料數量;能源/資源消耗量;危害性物質使用量;使用/維修所需之消耗品;回收/再利用之容易性;回收組件納入程度;避免使用會妨礙進行回收之技術;廢棄物產生量;對空氣/水體/土壤之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部分:
與資訊提供相關之要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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